中金公司发布研报称,新能源在入市过程中,可能会对其自身及其他主体原有的生产或盈利模式带来冲击。按项目类别推进入市节奏的探索路径或可缓解“阵痛”,重新稳定新能源的收益锚,稳妥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同时,也需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参与的电力市场机制,处理好新能源入市过程中及入市后不同主体的责权利公平分配问题。而改革落地过程中,政府端、市场端、企业端和金融机构更应形成合力,有序引导新能源全面入市。
中金公司主要观点如下:
鼓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后补贴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也已明确提出2030年新能源全面进入市场的改革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各方主要面临两大痛点:一是新能源自身收益不确定性增加或影响投资积极性;二是新能源入市过程可能会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冲击。
针对痛点一,亟需重新稳定新能源的收益锚,按照项目类别推进新能源有序全面入市。
延续增量项目的入市节奏,重点鼓励新增项目签订中长期购电协议(ppa)或参与政府授权差价合约(cfd)竞标,并加强ppa/cfd与现有中长期市场及现货市场的衔接;逐步引导存量项目进入市场,重点探索政府授权cfd等方式与市场化定价模式有效衔接;随着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模式的成熟,鼓励分布式新能源先聚合,再参照集中式项目入市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增加新能源环境价值变现渠道,放大其确定性收益。
针对痛点二,关键是处理好新能源入市过程中及入市后不同主体的责权利公平分配问题。
从完善容量补偿机制、衔接好辅助服务与现货及容量市场、探索建立电力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方面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参与的电力市场机制。一是完善容量补偿机制,推动新能源与煤电完成市场新老主体的平稳过渡;二是衔接好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及容量市场,有效激活储能、虚拟电厂等灵活调节主体的积极性;三是积极探索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市场,持续丰富市场避险工具体系。
在改革实践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及其他市场机构协同发力。
政府端,加强政策引导作用,弥补市场波动可能引发的投资信心不足;市场端,加快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参与的市场交易机制,用好“无形的手”来平衡市场各主体的责权利;企业端,练好内功,准确研判各自在高比例新能源市场交易体系下的功能定位,建立适用于新市场环境下的经营模式;金融机构,创新电力金融衍生品,为各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丰富避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