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为了支持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帮助个人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缓解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压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固定经营项目,具备经营能力;
2.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 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5.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其他条件。
1.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个人贷款额度一般在xx元至xx万元之间;
2. 贷款期限: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项目、经营场所等进行初审;
3. 经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来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贷款;
5. 对同意给予贷款的申请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经办银行推荐;
6. 经办银行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后,进行贷前调查,并提出意见;
7. 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和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人资料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8.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1. 贷款用途: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2. 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3.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程序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xx日向经办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展期手续,每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1. 对于借款人而言,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程序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 对于经办银行而言,应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定期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回访和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