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在官方号通报了一则公开审判案例。通报称,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涉案金额高达7.4亿余元,非法获益超千万,三人均一审获刑。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以fof基金名义,行配资之实
根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信息显示,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
直至案发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蒋某,伙同被告人葛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50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该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在该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采取了设定风控线、要求盘方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鉴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前已有私募配资“黑吃黑”传闻
今年4月30日监管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就对于配资、通道业务等进行了细化规范,私募行业出清加码,包括针对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对部分私募开展现场检查持续落地中。
尽管此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未必明确此次涉案的私募公司,但是关于私募非法配资的调查等在上半年已有消息,涉及多家私募。
早在今年4月份就有传闻称,沪上一50亿元规模以上私募被调查,涉嫌配资黑吃黑,配资私募卷款而逃。援引上海证券报报道显示,上海监管部门已经在调查私募配资相关问题,牵扯多家私募管理人。
私募配资并不容易被监管察觉,私募fof发行产品投向下层,一般而言,配资会出现在下层资产中,投资者与下层私募签订投资协议,再以“抽屉协议”承诺付息、付通道费等形式,形式较为隐蔽。
此外,上述报道中还披露“伪fof”的其他形式,比如,资金需求方有1000万元,需要配资9000万元,便可以将自己的1000万元通过隐蔽的方式转给资金提供方,并设立由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资金提供方再以fof的形式投资1亿元到私募基金,从而实现配资,资金成本支付的方式则可以是投资顾问费等。
在固收业绩承压之下,以配资增厚收益的存在一定的土壤。而个别投资者追求高收益,不满于与两融1:1的杠杆,也乐于以这种形式增加杠杆率。在业内看来,这种私下“抽屉协议”配资的行为不仅存在较高的风险,也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