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健全完善“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体系,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基本盘。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领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本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调研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平台运行情况时要求,坚持数字化赋能和信息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特别要完善电子转移联单闭环管理,确保危废转移“有迹可循”,切实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领域。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从产生量来看,工业危废主要来源于化学原料制造、石油炼制、金属、采矿、机械、医药制造等工业领域,行业广泛、种类较多。2022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9514.8万吨。2023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2亿吨。
业内专家介绍,我国在危险废物处理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部分处置场的设计水平和管理运行经验不足,导致处理水平较低,难以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但对其分布、流向、污染状况等情况仍未完全摸清。
“这主要是由于污染物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抽查样本的局限性,以及危险废物污染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专家称,我国在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导致鉴别能力较弱,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
位于长三角某城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编制上述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7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100%全覆盖,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提升。到2030年,全国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全覆盖,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在具体措施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试点单位收集的废物种类和服务地域范围,推行“网格化”收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为其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服务。明确试点单位收集的废物种类和服务地域范围,推行“网格化”收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为其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重点区域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协同规划、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运行。支持新建或经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此外,支持偏远地区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长效机制,鼓励依托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推广“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采用移动式处置设施或设备,为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
同时,落实国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支持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集团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建设集物化、焚烧和填埋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等于一体的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
在危险废物再生利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设废活性炭再生中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联审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纳入排污许可,探索“一证式”管理。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再生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鼓励出台危险废物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